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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残保金最新政策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1-10-19 17:38:36

残保金计算方式: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
    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残疾职工比例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分档征收是全国性的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1%<安置人数比例<1.5%,缴纳应缴费额残保金的50%
安置人数比例<1%,缴纳应缴费额残保金的90%
即使因为各方原因未安置残疾人,也只需缴纳残保金的90%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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