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0-12-14 14:34:30
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落实<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0]293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制定的《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精神,为进一步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资金支持力度,现对做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超比例奖励的对象和执行标准
(一)超比例奖励对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6%比例安排具有本省户籍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人数超过 1 人(含 1 人)的,可申领超比例奖励。已享受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超比例奖励。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人数指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残疾人必须是在就业年龄段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超比例奖励的执行标准。
用人单位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当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2倍的标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超比例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 劳动合同,且工作1年以上;
(三)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不包括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按规定时间申报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三、超比例奖励的申领程序
(一)用人单位申报。
每年7月份,用人单位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补贴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公章的《吉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资金申领表》(见附件);
2.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的会计凭证;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不得追索。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窗口受理用人单位的申请,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及时完成申报,申报工作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调取在职残疾人年审相关数据并组织入户抽查等方式,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同级残联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信息予以公示。
(四)向用人单位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拨付超比例奖励资金。
四、认真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超比例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地要根据当地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超比例奖励资金。
各级残联要科学编制年度超比例奖励资金支出预算,并加强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要及时做好政策指导,严格执行受理审批程序,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对违规发放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用人单位申领的超比例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方面支出。用人单位存在骗取、套取等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申领超比例奖励资金资格并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或实施细则,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