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 400-921-8041
当前位置: 首页 > 残保金新闻
 

关于转发三明、莆田、宁德市5份残疾人教就政策文件的通知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0-12-24 12:11:22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残联:

现将三明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三明市残疾人人身保险实施意见》(明残联〔2020〕号)、《三明市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实施办法》(明残联〔2020〕27号)、《三明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及其康复、托养对象扶助办法》(明残联〔2020〕28号),莆田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的通知》(莆市残联〔2020〕74号),宁德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宁德市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项目实施方案》(宁残联〔2020〕21号)5份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残工委《关于学习贯彻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 积极促进残疾人增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制订本地“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积极完善和建立残疾人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扶持政策,切实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增收,推动残疾人民生工作高质量发展。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23日

三明市残疾人人身保险实施意见

明残联〔2020〕19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保障体系,持续做好三明市残疾人人身保险工作,继续提高残疾人抵御意外伤害风险的能力,帮助解决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十四五”期间,每年为全市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购买人身保险,减轻残疾人的家庭经济负担,为实现其稳定生活提供有效保障。

二、保险对象

被保险人:具有三明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年龄在70周岁以下、除精神残疾外的残疾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三、保险性质和范围

保险性质:团体人身保险,由投保人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范围包括: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2.疾病身故保险;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四、保险期限

2021年3月1日零时至2026年2月28日24时止,采取“一年一保”、“一年一审”的方式。

五、承保方式

采取协议统保的方式,由市残联牵头与中标保险机构签订《三明市残疾人人身保险合同》。

六、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已定的赔付标准进行保险招标,根据中标结果确定前三年每位保险费,后二年按每位中标保险费下降0.5元实施。

七、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乙方按照约定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乙方按照约定的疾病死亡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1次或者多次遭受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乙方按照约定给予赔偿。

八、投保程序

(一)各县(市、区)残联从残疾证管理系统中导出符合条件的,截止2021年3月1日前本辖区内的持证残疾人资料进行复核,删除因迁出、死亡、脱残等原因减少的名单,残疾人资料(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残疾类别、残疾证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缮制投保残疾人清单、填写投保单并加盖县(市、区)残联公章后递交中标保险机构承保。

(二)保单出具:中标保险机构在收到各县(市、区)残联提供的投保资料后,按照规定核保并出具保险单分别报送市残联和各县(市、区)残联。

(三)交付保费:市、县级残联按投保清单人数和各自承担的比例,将保险费交纳到中标保险机构。

(四)新增人员处理:在保险期间,如有新增人员,由各县(市、区)残联按照投保程序第一条要求,向中标保险机构相应的分支机构递交新增人员资料,办理新增人员保险事宜。实行实时增保,保费按时间核算。

九、理赔程序和赔付标准

(一)理赔程序

(1)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人身事故,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家属在48小时内通知当地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做好报案登记调查工作。

(3)保险公司负责收集审核被保险人的理赔相关证明和材料,审核完成后直接将理赔款发放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银行帐号。

(二)赔付标准

(1)意外身故保障:残疾人在保险协议生效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5000元死亡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障:残疾人在保险协议生效期限内因疾病死亡的,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3000元死亡保险金。

(3)意外医疗保险保障:残疾人在保险协议生效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不高于5000元的医疗保险金。

十、实施保障

(一)实施政府采购。残疾人人身保险实施政府采购,确定承保单位。市残联在项目实施中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承保单位和各县(市、区)实施情况督查,协调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落实投保经费。投保经费纳入市、县两级残联年度经费预算,市级负担40%,县级负担60%,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三)加强绩效管理。各县(市、区)积极开展项目宣传,确保应保应保;足额安排好本级承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自查,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四)提高理赔时效。中标保险机构应本着“以民为本、尊重事实、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原则,规范保险程序、简化理赔手续,提高工作时效。

十一、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将在签订的合同说明。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三明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6日

三明市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实施办法

明残联〔2020〕27号

一、补助对象

(一)具有三明市户籍(不含在三明普通高中、大专院校中因就学户口迁入三明市的人员)的残疾人;

(二)本市城乡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持有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低保证明;

(二)当年度考入高中和全日制中专(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的,或参加自考、电大、远程教育等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习取得毕业证的,均可享受助学补助。

二、补助标准

(一)三明市扶残助学政策为一次性叠加补助,2021年开始,残疾人学生或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在当年度申请“三明市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

(二)按考入高中和全日制中专(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专一次性补助3000元;本科一次性补助4000元;硕士一次性补助5000元;博士一次性补助6000元;(均为全日制),通过自考、电大、远程教育等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学习取得毕业证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

三、补助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残疾学生:提交当年录取通知书、本人的《身份证》。

(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交当年录取通知书、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父(母)亲的身份证、残疾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本薄等)、所在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所有的材料需有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给申请人。

四、补助申请程序

(一)初审

申请人每年10月10日前到当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申请助学补助的相关资料,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初审。

(二)审核审批

乡(镇、街道)残联需审核盖章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县级残联在进一步审查残疾情况等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在“残疾人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于10月20日前,将《三明市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版(盖章)上报市残联教育就业科。各县(市、区)残联在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应将补助款汇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

五、资金来源

三明市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经费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强化监督与管理

(一)各县(市、区)残联要将落实此项政策作为市委、市政府惠及民生、关爱弱势群体、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做到公开透明、按章办事、方便为民。

(二)三明市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残联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认真做好电话抽查回访并及时建立完善补助对象的台帐和档案,以便跟踪检查。残疾大学新生基本情况应于每年的10月20日前录入中残联统计系统。

(三)市残联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残联助学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违法操作行为予以纠正,并将按照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七、本办法由三明市残联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三明市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于2020年底废止。

八、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施行。

附件:1、三明市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申请表(略)

          2、三明市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汇总表(略)

 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三明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0日

三明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及其康复、托养对象扶助办法

明残联〔2020〕28号

为保持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及其康复、托养对象扶助办法》的连续性,根据《福建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调整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70号),省残联、省卫健委《关于规范<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非持证残疾儿童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74号)精神,结合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实际支出、残疾人机构托养服务情况,特调整完善《三明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及其康复、托养对象扶助办法》如下:

一、扶助对象

(一)对象条件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应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18号)、《福建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关于调整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70号)和省残联、省卫健委《关于规范<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非持证残疾儿童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74号)规定的条件。

2.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应符合省级残疾人托养服务规定的条件要求,即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未就业、属当地扶贫建档立卡户、城乡低保户和其它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二)机构条件

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在三明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其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须按程序在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公布的机构,托养机构须是承接省级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项目的机构。

二、扶助标准

(一)叠加补助标准

1.残疾人托养服务叠加补助标准

在残疾人托养机构接受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在享受省级残疾人机构托养项目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给予叠加补助的标准调整为6000元。

2.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叠加补助标准

(1)康复服务补助: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在享受省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年给予叠加2000元,即0-17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9000元,每月不超过1900元;0-17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2000元,每月不超过2200元。

(2)异地住宿、交通费补助:对在县外康复机构服务的贫困残疾儿童(梅列、三元两区的对象在市区机构进行康复服务的,认同为县内),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每月200元的住宿、交通费补助,按实际核定的在县外康复服务月份数进行补助。

(二)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扶持标准

对入驻由政府和残联出资兴建或所有的残疾人服务设施的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免收场地租金;对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租用场所开展服务的,按机构实际年租金的50%给予场地租金补助,每年每家机构租金补助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三、项目申报与管理

(一)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需正常运营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才可申请相关资金补助。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补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并由县级财政、残联负责审核审批。

(二)本暂行办法实施所需资金按市级财政承担80%、县级财政承担20%的比例,纳入市、县两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算。

(三)残联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下达补助资金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工作;卫健部门负责督促符合条件的医院、医师规范做好残疾儿童和非持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并定期对诊断医院的诊断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四)各县(市、区)残联要协同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加强对所属机构进行绩效评估、业务指导和服务监督,对达不到服务机构建设标准、违反服务操作要求、违反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或虚报、冒领、挪用补助经费的,经查实后,立即取消扶持资格,追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项目补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扶持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25年12月31日终止。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及其康复、托养对象的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7〕38号),市残联、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及其康复、托养对象的扶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明残联〔2018〕53号)两份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三明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审批表》(略)

          2.《三明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略)

          3.《三明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资金补助申请表》(略)

          4.《三明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助及民办托养机构场地租金补贴资金决算表》(略)

          5.《三明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补助资金决算表》(略)

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关于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的通知

莆市残联〔2020〕74号

各县(区、管委会)残疾人联合会(社会事务局)、财政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莆政综〔2017〕36号)要求和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8〕150号,以下简称《省扶持办法》)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一)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二)集中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三)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6个月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有固定劳动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

(四)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辅助性就业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五)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六)按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4的劳动报酬。

(七)除组织残疾人劳动就业外,还应具有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娱乐等其中3项(含)以上基本功能和设施。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八)根据规模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15。有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九)具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建立工作日志,做到一天一志。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服务内容登记详实。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勤登记、劳动及收益分配、生活生产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并落实,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扶持项目和标准

对满足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扶持时仍在正常运营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按以下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一)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根据机构安置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数,对机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完善等给予补贴。

(二)运行费用补贴:对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场地租金、残疾人职业辅导(培训)耗材和水、电等支出以及为机构提供就业项目支持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给予补助。

(三)社会保险补贴:对机构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机构为安置的残疾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身故保险等商业保险的,给予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法。根据机构安置辅助性就业满1年的残疾人数,以每人2000元标准,对机构予以一次性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以每人1000元标准,对机构予以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每个机构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上述扶持资金可与《省扶持办法》(闽残联教就〔2018〕150号)明确的扶持政策叠加享受。

我市扶持资金和《省扶持办法》中省级按每1名5000元标准分档对机构予以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的不足部分均按市、县(区、管委会)3:7比例分担。以上所需经费每年由市、县(区、管委会)残联各自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各县(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残联会同财政部门自行制定当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扶持办法。

三、其他事项

上述扶持资金所需的申请材料、审核审批流程时限、资金拨付管理以及其他事项按照《省扶持办法》(闽残联教就〔2018〕150号)相关规定办理执行。

 莆田市残疾人联合会           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3日

宁德市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宁残联〔2020〕21号

为加大对学前特殊教育支持,减轻残疾人家庭的经济负担,帮助学前教育阶段残疾儿童解决就学难的问题,根据省残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前教育)方案>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7〕6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具有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学资质、管理较为规范、总体办学(园)水平较高的学前教育机构(含全日制特教学校学前班、全日制普通幼儿园、全日制特殊幼儿园,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3-6周岁(个别特殊情况不超过10周岁)残疾儿童。

二、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项目资金必须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补贴,原则上每年每人次平均资助3000元,每名残疾儿童最多可连续资助三年。

三、项目资金下达

宁德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项目实施普惠制,项目资金由市残联统筹上级下达的中央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前教育)资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每年在各县(市、区)确定资助对象名单后,将项目资金下达到项目执行县(市、区)。

各县(市、区)残联要对本辖区在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3-6周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进行调查摸底,并于每年9月20日前将《学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花名册》(附件1)汇总报市残联。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每学年秋季开学后,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向残疾儿童就学的学前教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受助残疾儿童登记表》(附件2)一式2份;

(2)残疾儿童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家庭经济困难证明1(低保家庭提供经过年审并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其他困难家庭提供由街道、乡镇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

(二)学前教育机构对资助对象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受助残疾儿童登记表》内填写初审意见并附申报材料,报送机构所隶属教育部门的同级残联。

(三)学前教育机构隶属的教育部门与同级残联审批。残联、教育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资格、资助对象申报材料进一步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残疾人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残联、教育部门分别在《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受助残疾儿童登记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于9月20日前填写《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学前教育)受助对象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市残联。

(四)残联发放资助资金。市残联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受助对象名单将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执行县(市、区),项目执行县(市、区)残联应在资金到账后于10月31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并完成资助对象录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残联要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二)严格项目管理。项目执行市、县(区)残联和教育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规范进行资助对象的审批、资金发放。对审批确定资助对象的相关情况要逐一登记录入至中国残联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数据库(网址http://stats.cdpf.org.cn/。要建立并完善项目档案,对资助对象申请材料、公示情况、项目资金申请、资助资金发放凭证、项目执行报告等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要完整收集、积累、存档。

(三)落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助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严禁侵占、挪用、截留、滞留项目指标、资金,严禁在项目执行中优亲厚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项目执行县(市、区)残联每年1月20日前,应将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报告(应包括项目地区名称、项目任务数、实际资助人数,项目各个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及资助人数,项目组织管理、项目宣传、社会效益、经验及建议等)报市残联。项目纳入市残联教就项目年度督查评估,对落实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

(四)积极开展社会动员与宣传。各县(市、区)残联、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开展情况和资助效果,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和关注残疾儿童和特殊教育,给予更多的关爱和扶助。要多渠道争取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资助,努力加大资助力度。

(五)若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学前教育)停止实施,市级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项目相应停止实施。

附件:1. 学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花名册(略)

          2. 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受助残疾儿童登记表(略)

          3. 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学前教育)受助对象汇总表(略)                  

宁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教育局

 2020年5月19日

 

  • - 选择残保金申报城市 -

  • 北京
    >
  • 上海
    >
  • 广州
    >
  • 深圳
    >
  •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