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堰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的通告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1-02-12 15:11: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十堰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2020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收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西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主体: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认定。
十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地址:十堰市天津路78号(市民政局福彩中心旁),联系电话:0719-8052033。
四、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流程:
审核时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用人单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1)《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审核认定确认后,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
五、征收方式:
残保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上年度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征收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需就业服务机构安残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征收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六、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七、法律责任:
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自主申报残保金。对拒不履行申报、缴纳义务和少缴残保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将其失信行为计入信用记录。
特此通告
一、征收范围:
2020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收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东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西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主体: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认定。
十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地址:十堰市天津路78号(市民政局福彩中心旁),联系电话:0719-8052033。
四、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流程:
审核时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用人单位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用人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1)《湖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本或编制卡);
(4)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审核认定确认后,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
五、征收方式:
残保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上年度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征收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需就业服务机构安残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征收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六、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七、法律责任:
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自主申报残保金。对拒不履行申报、缴纳义务和少缴残保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将其失信行为计入信用记录。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十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月21日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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