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公告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1-04-25 14:35:33
石家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 件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石残联〔2021〕8号
关于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公告
市本级各用人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将开展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3.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字〔2010〕29号文件精神的通知》(石办字〔2010〕83号)
4.关于转发国家六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石发改收费〔2020〕298号)
二、年审时间
2021年4月12日-4月18日(为未参加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单位补审时间,逾期不予办理)
2021年4月20日-至6月20日(为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
三、年审对象
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省直驻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四、年审方式
用人单位登录河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信息系统(http://hbcjrjy.com)根据单位名称进行注册,注册之后在网上申报、审核。注册完成以后可以下载使用手册。
五、相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逾期不缴纳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托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计算应当缴纳的残保金。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征收残保金。
(四)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各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所属单位办理年审并转发本公告。
(六)用人单位上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派遣人员数量、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条款。合同双方盖章有效。
(七)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总数,不得重复计算。用人单位需提交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格式见附件),明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总数。
(八)用人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现场审核。
六、 注意事项
(一)如果用人单位已有在岗残疾军人职工,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扫描件。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单位实有人数为申报依据。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所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的各自申报。
(四)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自审核通过之日(以审核信息系统记载时间为准)起七日内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地址:石家庄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155号)
联系电话:0311-67260850 67260823 67260832
附件: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
石家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3日
来源:石家庄市残联
残保金政策咨询与减免:400-921-8041
文 件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石残联〔2021〕8号
关于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公告
市本级各用人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将开展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7号)
2.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3.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字〔2010〕29号文件精神的通知》(石办字〔2010〕83号)
4.关于转发国家六部委《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石发改收费〔2020〕298号)
二、年审时间
2021年4月12日-4月18日(为未参加201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单位补审时间,逾期不予办理)
2021年4月20日-至6月20日(为202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
三、年审对象
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省直驻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四、年审方式
用人单位登录河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信息系统(http://hbcjrjy.com)根据单位名称进行注册,注册之后在网上申报、审核。注册完成以后可以下载使用手册。
五、相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逾期不缴纳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托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计算应当缴纳的残保金。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征收残保金。
(四)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各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所属单位办理年审并转发本公告。
(六)用人单位上传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派遣人员数量、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条款。合同双方盖章有效。
(七)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总数,不得重复计算。用人单位需提交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格式见附件),明确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总数。
(八)用人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现场审核。
六、 注意事项
(一)如果用人单位已有在岗残疾军人职工,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扫描件。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单位实有人数为申报依据。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所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的各自申报。
(四)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自审核通过之日(以审核信息系统记载时间为准)起七日内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地址:石家庄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东街155号)
联系电话:0311-67260850 67260823 67260832
附件: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
石家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3日
来源:石家庄市残联
残保金政策咨询与减免:400-921-8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