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1-05-31 15:05: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等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实习分档征收政策
对残保金继续实行分档减徽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 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三)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四)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五)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人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六)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6个月的,当年全年计人用人单位安排人数。
(七)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目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审核、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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