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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1-08-13 14:31:4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根据《湖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财规[2017]725号)、《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的有关规定,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

积计算缴纳。


2021年缴纳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2年缴纳2021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社会

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

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社会平

均工资2倍以上,按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社会

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

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社会平

均工资2倍以上,按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

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

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

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

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当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武汉市社

会平均工资为武汉市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

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结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武财规[2017]725号、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

(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

征收。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

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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