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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长沙市残保金计算方法、申报缴纳方式和申报缴纳时间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1-08-18 17:58:19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征收,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1年缴纳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2年缴纳2021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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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2020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1年1月至2月,到所在地的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1年1月至2月

申报内容: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到税务局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审核。

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长沙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用人单位依法登记证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8级)(审原件,收存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审原件,收存复印件)。

     <四>2020年在职职工名册(包括正式职工和其他人员)、残疾职工在岗证明资料。

     <五>为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一般按月申报缴纳,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可实行按季申报。安排了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残联出具的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申报缴费,未持《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待。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保障金按年计算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月税务申报期到各区县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或通过税务机关网报系统自行申报缴纳。国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由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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