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保金审核时间:每年7月
上海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2021年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为7月9日至7月31日集中申报,11月1日后不再受理。后续审核安排请关注上海市残联的公告通知。
备注:
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1名重残按照2名轻残抵扣安置月数
在职职工人数、工资计算
人数:
公司每月在职职工人数总计除以12=年在职职工人数
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3.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 [ 199011号)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关于加强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的通知》《关于调整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标准的通知》
多项针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福利
1、安排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的人数计算优惠(本市户籍)
用人单位安排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定用人单位安排每安排1名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残疾一级、二级)毕业生就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3名残疾职工计算;
每安排1名其他残疾等级、类别的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2名残疾职工计算。
2、安排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
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金额计算方法为:实际安置月数*同期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注:本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重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按自然年度进行补贴,每年结算一次。用人单位应向其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本市户籍)
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残疾职工,与残疾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岗位补贴金额计算方法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均工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
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残疾职工,与残疾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岗位补贴金额计算方法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均工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3
4、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不限户籍)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之积的3倍给予奖励,超比例人数按实计算(小数点后保留2位)。超比例奖励(每多安排一名残疾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工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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