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保金最新政策-申报材料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1-09-08 10:49:02
用人单位向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残疾职工情况时,须携带哪些材料?
1.上年度用人单位《单位残疾职工名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安置符合要求的残疾人毕业生,需提供: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4.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XX年度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
申报材料审核时间有何规定?核定的内容是什么?
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用人单位申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单位的残疾职工比例。市和区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在职参保缴费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进行核定。
哪些企业可以免交残保金呢?
(一)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可免缴保障金。
(二)自2017年起,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将《关于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沪残联〔2015〕119号)中“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20人以下”调整为“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在每年征收保障金申报残疾职工人数的规定时限内,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免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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