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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残保金最新政策-超比例安置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1-09-14 09:50:04

超比例奖励的申请时限有何规定?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超比例奖励申请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符合超比例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应

在每年三季度,向其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奖励申请。区残疾人

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并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后,

于次年一季度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实施奖励。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不予受理。

 
哪种情况可免缴保障金并获得奖励?
 
   残疾人就业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市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

后,可免缴保障金,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职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有无差别化征收保障金的规定?

用人单位需缴纳保障金=(1.5%-残疾职工比例)×2000(含)以下人数×平均缴费基数

+(1.5%-残疾职工比例)×2001至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8+(1.5%-残疾职工比

例)×4001至8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6+(1.5%-残疾职工比例)×8001至14000人

数×平均缴费基数×0.4+(1.5%-残疾职工比例)×14001至22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

×0.2+(1.5%-残疾职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1。

 
    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

平均人数。

 
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退付已缴纳的保障金?

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保障金后,可向残疾人就

业服务机构申请退付已安排残疾人比例部分的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

将退付资金直接划转申请单位账户,申请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付申请审批表》;
 
    2.《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3.《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复印件。
 
 
哪些用人单位可以免缴或核销保障金?

 
    法院宣布破产、工商注销、撤销编制的单位,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已在

外省市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免缴或核销保障金,就

业服务机构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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