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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残保金最新政策-残疾人劳务派遣政策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1-10-08 11:05:13


上海残疾人劳务派遣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财税[2015]72号)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则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保金可以不交吗?有何后果?
(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第十二条: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残保金最新优惠政策(2020~2022)
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
1%≤残疾人就业比例<1.5%      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50%征收
       残疾人就业比例<1%               三年内按应缴费额 90%征收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
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残保金能否减免?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除此之外,减免残保金的唯一办法就是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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