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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残保金最新政策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1-10-20 14:58: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社保征缴基数之积计算缴纳,根据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进行分档征收。2022年缴纳2021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1年缴纳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 征缴基数 x 50%。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 征缴基数 x 90%。

上述计算方法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执行三年。

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残疾职工比例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依据沪财发【2020】9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轻度残疾毕业生就业的,按2倍残疾人计算。雇用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残疾1至2级)毕业生就业的,按3倍残疾人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内,暂免征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提出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减免或者缓缴。

四、法院宣布破产、工商注销、撤销编制的单位,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但已在外省市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免缴或核销保障金,就业服务机构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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