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残保金最新政策-保障金征收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1-10-25 14:46:25
上海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1.5%)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规定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用人单位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外)。对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后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经认定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单位,可在征收年份当年的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保金计算
上海市的残保金计算方式是分档计算的不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已安排残疾人人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对在职职工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进行分档,对于不同档级的单位实施差别化征收,具体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残疾职工比例)×2000(含)以下人数×平均缴费基数+(1.5%-残疾职工比例)×2001至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8+(1.5%-残疾职工比例)×4001至8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6+(1.5%-残疾职工比例)×8001至1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4+(1.5%-残疾职工比例)×14001至22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2+(1.5%-残疾职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1。
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残保金征收流程
1.一般每年6月底由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联合向单位寄发《关于征收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通知内附:《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信息》(如图所示)、《残疾职工名册》、《单位招用残疾职工意向登记表》。
2.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度已参加城镇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申报上年度残疾人用工情况。
3.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就业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核定,出具核定通知书。
4.市社保中心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市社保中心联合向单位寄发《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通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帐户。
5.根据公告安排集中扣款时间,由社保经办单位集中扣除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