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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的公告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1-12 15:06:00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6〕415号)要求,现将2020年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2022年4月1日—6月30日,携带2019年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材料到报税税务机关同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财政拨款同级的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由省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或全部补助、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辽宁省残疾人服务中心参加审核。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为无残疾职工,按有关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根据新冠病毒防疫工作要求,各市可自行调整集中年审时间,用人单位参加年审前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审核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在省残联官方网站“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填报后用A3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2. 法人证书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

  4.2021年度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残疾职工1月—12月工资明细表;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明细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凭证原件。

 

答疑时刻:

 

劳务派遣用工如何计算?

 

以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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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缴纳残保金会怎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22年残保金减免缓缴政策的相关知识了,想了解更多或成本优化方案定制,请拨打电话400-921-8041咨询,或添加客服小姐姐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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