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1-19 15:26:43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残联发〔2018〕3号)、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深残发[2020]44号)、《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的有关规定,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规定的比例(深户0.5%,非深户1.5%)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之积计算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纳额(深圳户籍) =(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0.5%-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深圳户籍残疾人就业人数)*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纳额(非深圳户籍) =[(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非深户籍残疾人就业人数)/3]*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社保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章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信息(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深圳市统计局网站发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2017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深残发〔2020〕44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规定比例(深户0.5%,非深户1.5%)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度申报审核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3月20日至6月30日,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2年3月20日 - 6月30日
申报内容:2021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窗口https://www.gdzwfw.gov.cn"进行申报,再将纸质材料交至所属辖区或街道的深圳市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确认。逾期未办理的,将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
上门提交以下纸质资料:
<一>《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情况申报表》及《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可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四>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向残疾人职工发放工资或者通过财政统发形式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
<五>残疾职工社保缴交清单。
用人单位年度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手续时,如上年度已按规定提供上述有关资料且在次年度申报时无其他信息变化,可以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说明情况,并经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可以不再重复提供。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时间
保障金按年度由税务部门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申报缴纳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超过申报缴纳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即为逾期;逾期仍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数额。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自行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进行申报,或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助申报区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用人单位进入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可通过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进行申报缴纳。咨询电话:12366
(二)申报信息及报送资料:为便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深圳市税务局提供“免填单”模式。用人单位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带出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的2021年度保障金应缴款信息,用人单位只需要如实申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确认无误后即可完成申报,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三)缴款方式:对于签订了税库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优先选择税库银三方协议缴款账户(即缴税账户)进行缴款,同时我市电子税务局也支持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方式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