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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关于调整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与征收工作的公告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1-21 09:16:03

关于调整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与征收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沈抚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推进税费同征同管,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沈抚示范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与征收工作。现公告如下:
沈抚示范区辖区内,原在抚顺市残疾人联合会和沈阳市浑南区残疾人联合会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从2021年7月1日起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的辽宁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审核系统进行自主申报,并将沈抚示范区作为本单位的所属地区。然后,向沈抚示范区税务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1年上半年已参加网上审核的用人单位无需重审,可直接持《辽宁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通知书》到沈抚示范区税务局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或减免相关事项。
 
咨询电话:024-56608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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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缴纳残保金会怎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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