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1-21 16:06:12
为抓好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贯彻落实,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帮助新冠肺炎期间吸纳残疾人就业企业纾困解难,降低吸纳残疾人就业企业成本,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有效有力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优化征收,科学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
(一)实行分档减缴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至1.5%以内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明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加强动态监控。
三、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五)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六)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进一步完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金补贴和奖励办法,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1.5%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上述补贴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残联商财政、人社部门制定,旨在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七)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为自主就业创业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各地残联积极协商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八)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由各地残联会同人社等相关部门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合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培训有效性和针对性。
四、强化服务,有效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九)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各级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购买服务等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业对接。
(十)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各级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十一)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残联部门积极协调党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管理部门,推动落实。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十二)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制定。
(十三)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税务部门和残联要合力推进残保金审核、征收数据互联互通,定期交换数据,并逐步实现全省信息共享。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十四)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各级残联加强基层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实名制管理。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与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工作衔接机制,结合残疾人需求调查动态更新,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开展残疾人就业需求分析,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五、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十五)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各地财政部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残联等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改部门将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严格落实《总体方案》,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十七)压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