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问题解读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1-24 09:44:43
一、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穗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
二、申报年审
(一)申报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对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申报,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由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行办理。(具体流程见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2019年申报年审操作指南》)。
2.上门申报: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需现场提交的资料: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3)上年度1月份至12月份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可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印《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如是公务员,需提供编办文件、工作证或医疗证。如所安置的残疾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需提供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各区年审办理地址、咨询电话可登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查询(见本文底部)。
三、申报缴费
(一)申报时间
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办理。
2.上门申报:由用人单位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写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缴纳保障金。
四、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2017年征收标准的,可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五、缓减免缴政策
根据《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8〕63号)文件的规定(详见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均视为无办理需求。
六、其他
(一)电子系统网址
相关政策及附表可登录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ljpzx.cn、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http://www.gd-n-tax.gov.cn进行下载。
(二)政策咨询电话
1.申报年审咨询: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86505184(各区咨询电话可登录http://www.cljpzx.cn查询);广东省残疾人服务热线12385。
2.申报缴费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热线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