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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1-25 16:55:36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津财社〔2020〕41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保障金。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1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规定材料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市税务局直属局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在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向滨海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提交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天津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个人扣缴明细汇总表》(扣缴端系统截屏)。

     <三>首次申报残疾人职工的,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须提供上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四>有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相应材料:

     <1>2020年新开办的用人单位,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因单位注销需提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须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通过协议计入其中一方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登录国家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登录国家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天津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答疑时刻:

 

劳务派遣用工如何计算?

 

以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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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缴纳残保金会怎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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