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定细则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1-27 16:13:53
沈阳市残保金用人单位残疾职工的评判标准
残疾职工的评判标准:
1.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
2. 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 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材料准备:
Ø 加盖公章的《辽宁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申报表》
Ø 本单位在职残疾人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Ø 上年度残疾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规劳动合同原件或在编证明、用工备案表
Ø 上年度在职残疾人的工资表(工资手册)、社保缴费单、残疾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安置残疾人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答疑时刻:
劳务派遣用工如何计算?
以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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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缴纳残保金会怎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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