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残疾人数的审核流程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2-10 14:38:05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21年3月8日至6月30日,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申报时间:2021年3月8日 - 6月30日
申报内容: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1>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行办理。点击“切换区域和部门”→点击“省残联”→点击“公共服务”→点击“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申报”→点击“在线申办”。
<2> 上门申报:网上申报年审不成功或异常的,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现场需提交的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残疾人员工登记表》。
<三>2020年1至12月份为残疾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可从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打印《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如残疾人员工是公务员,则提供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1月、6月、12月的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员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需提供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如双方协商一致由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加盖公章的协议复印件、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上年为残疾人员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并如实填报工资发放信息。
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员工的认定:
<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年审申报时,用人单位须在申报表中承诺其所安排的残疾人均已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属已协商一致的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所填报的缴纳社会保险时段、发放工资金额(2020年度不得低于广州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月)等情况均为真实、准确,如有虚报、谎报,愿承担相应的和衍生的法律责任。
<3>多岗位就业认定。对于不同用人单位在同年度相同月份重复申报同一个残疾人就业的核定,为保障和维护用人单位及残疾人基本权益,在申报年审时,年审系统只认定第一家年审单位,对第二家用人单位同年度相同月份重复申报同一残疾人信息,年审系统自动拦截。
<4>劳务派遣就业认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按上述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如实填报残疾人员工工资发放信息(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