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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残保金,雇佣残疾人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吗?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2-11 09:47:43


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就业人数。

原认定标准:根据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调整后标准:根据《总体方案》(六)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说明:原办法中明确派遣人员计入派遣单位,总体方案中明确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但是会加强动态监控。

劳务派遣对残疾人用工有什么要求呢?

(1)派遣岗位要求: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2)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3)辅助性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订立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4)替代性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5)派遣人数要求: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6)社保缴纳要求: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7)跨地区社保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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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缴纳残保金会怎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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