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保金计算公式是什么?你了解吗?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2-15 15:36:38
天津残保金的政策文件
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天津市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根据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天津残保金设置免征范围和天津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
免征范围: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应按规定每年提出免征申请。
征收标准上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2倍基数封顶)。
天津企业减免残保金对招用残疾员工有什么要求?
根据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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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残保金对招用残疾人员工户籍是否有限制?
根据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对户籍没有限制。
天津市残保金如何计算
根据津地税货劳〔2016〕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天津市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天津市残保金缴纳金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例如天津市某企业全年在职职工人数20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0万元,请问天津某企业2020年残保金缴纳金额是多少?需要雇佣多少残疾人职工?
天津企业残保金金额=(200*1.5%-0)*10万元=30万元;
天津企业需要雇佣残疾职工人数=200*1.5%=3.0人;
即雇佣残疾职工(残疾人等级3~8级)=3人*12月/人=36个月;
即雇佣残疾职工(残疾人等级3~8级)=3人*12月/人/2=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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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缴纳残保金会怎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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