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2-16 16:38:29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津财社〔2020〕41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保障金。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依据津财社〔2020〕41号规定,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保障金。
三、成立不到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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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缴纳残保金会怎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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