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残保金审核,得这样做才能通过!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2-16 17:22:53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1年缴纳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2年缴纳2021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包含分档征收):
2021-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1-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军残证》)(1至8级)残疾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
申报时间:2022年8月1日至9月15日,周一至周五
申报内容:2021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申报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一)网上申报的条件(全程网办不提供材料)
(1)上年度已申报录入系统的且在本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2)支付残疾人月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使用“北京市网上税务局”CA证书,登陆北京市残联网站“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北京市线上审核地址”进行申报。无CA证书的用人(工)单位,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到税务登记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获取密码后进行登录。
用人(工)单位网上申报完成3个工作日后,查看系统审核结果,无异议点击“接受”并打印《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3)对网上审核结果有异议或网上未通过,需进行现场申报。带申报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邮寄申报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二)以下情况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
(1)新招用的在编人员;
(2)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
(3)非本市户籍在本单位首次申报的;
(4)非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
(5)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人员。
(三)现场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用人单位现场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以下简称《就业情况表》;
(2)申报的残疾人为新招用的在编人员,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3)申报的残疾人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4)申报的残疾人为不同单位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应提供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或代发工资协议原件和工资发放明
(5)残疾人员工非本市户籍,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①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②2020年度该残疾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6)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应补充材料;
例如:①、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须提供工资证明:财务记账凭证账册及凭证内工资明细原件及复印件或工资明细表(应体现明确的工资组成情况)和银行发放的工资明细清单(含有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发放月份、银行盖章);如残疾职工存在病、事假须提供该残疾人病、事假单及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因停工、停业、经营困难而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应提供相关证明。
②、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在审核期开始前已不在本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残疾人证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
③、发生工伤的残疾人,应提供工伤证明材料。
④、审核年度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或税务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⑤、其他审核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需提供的材料。
(四)邮寄材料申报的,提供下列材料:
《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现场申报明确的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认定条件:
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工)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系统显示月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五、人数计算: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
用人(工)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
用人(工)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通过协议计入其中一方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残疾人,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六、结果查看: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在申报完成后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陆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持存在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申报。 用人单位进行现场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七、重新申报: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审核确定之日起3年内,持规定材料进行现场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重新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同时收回《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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