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2-23 10:27:36
2021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1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等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对残保金继续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三)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四)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五)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六)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6个月的,当年全年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
(七)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审核、申报事项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申报缴纳残保金。
(一)审核、申报时间
为进一步方便用人单位及缴费人,202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为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审核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当年度申报缴纳上一年度残保金。2021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的时间为2020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申报、审核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详见附件1、2),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其中:中央驻郑单位,省直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纳入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管理的企业,到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三)申报缴费工作
用人单位可选择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或纳税服务大厅,填报《残保金缴费申报表》,申报缴纳残保金。
(四)催报催缴工作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文件印发)第二十六条规定,每年征收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需与财政部门对接,将上一年度征收期内已做费种认定且未申报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数据,书面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有关审核方式、申报流程、需提交的资料等,与以往年度相同,可在相关网站查阅。
三、其他事项
(一)今年有关审核和申报征收事项按照此公告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通知或文件为准。
(二)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事宜。
附件:1. 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