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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3-07 15:02:20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
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义务。《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明确要求。2013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联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文件同时提出“放宽开考比例”“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考生创造良好考试环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等监督落实要求。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2013年7部门文件的部分要求以国务院文件名义再次进行了强调,同时将“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人就业”列入重点任务分工。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国务院残工委成员单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公务员。上海、浙江、北京、江苏率先取得突破,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机关和事业单位集中拿出一批岗位专门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福建、山东、吉林、山西、陕西、云南等地各级政府部门也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在多个省份已成为常态性工作,年均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达到数百人。
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随着地方工作经验的日益成熟和残疾人大学生规模的日益扩大,《“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体量化目标,要求:“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同时要求:“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为贯彻落实规划要求,中国残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答:本“办法”是相关工作首个具有可作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共分总则、安排计划和招录(聘)公告、考试、体检与考察、公示与监督、附则六章,共二十六条。整体体例与《公务员录用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类似,依序对招录(聘)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在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充分反映残疾人的特点和诉求。“办法”在招录(聘)公告发布和体检等环节注重于解决残疾人可能面对的各种歧视或障碍,在考试等环节重点强调了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的要求,这也是我国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签约国应当履行的义务。上述问题都是近年来残疾人招录(聘)工作中较为关注的焦点。
三、“办法”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在招录(聘)环节,“办法”第七条规定相关部门制定的非定向招录(聘)计划和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第九条规定,面向残疾人的定向招录“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限制”。这些规定让残疾人无论是参加面向公众的一般岗位还是面向残疾人的定向岗位招录(聘),其所受到的限制都大为减少。
在考试环节,“办法”对合理便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如“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残疾人需要参加能力测评的“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式”,“办法”还对残疾人申请合理便利的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体检环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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