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用人(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3-10 10:07:30
1.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的;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
2.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办理材料:
现场申报(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等其他材料加盖公章):
1.《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请正反面打印);
2.申报的残疾人为新招用的在编人员,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3.申报的残疾人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4.申报的残疾人为不同单位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应提供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或代发工资协议原件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5.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
(1)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该残疾人上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邮寄材料申报:
1.《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
2.现场申报的材料,除《就业情况表》外,均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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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缴纳残保金会怎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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