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残保金_征收残保金的依据是什么呢?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3-10 17:22:16
No.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No.2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该缴纳保障金。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No.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No.4
《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6〕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 7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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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缴纳残保金会怎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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