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来了,安置残疾人可以减免残保金了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3-11 09:46:47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1年缴纳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2年缴纳2021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京发改〔2020〕1082号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缴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军残证》)(1至8级)残疾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
申报时间:2021年8月1日至9月15日,周一至周五
申报内容: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网上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一)网上申报的条件(全程网办不提供材料)
(1)上年度已申报录入系统的且在本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2)支付残疾人月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使用“北京市网上税务局”CA证书,登陆北京市残联网站“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http://wangshen.bdpf.org.cn/intbdpfcbj”进行申报。无CA证书的用人(工)单位,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到税务登记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获取密码后进行登录。
用人(工)单位网上申报完成3个工作日后,查看系统审核结果,无异议点击“接受”并打印《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3)对网上审核结果有异议或网上未通过,需进行现场申报。带申报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邮寄申报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二)以下情况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
(1)新招用的在编人员;
(2)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
(3)非本市户籍在本单位首次申报的;
(4)非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
(5)劳务派遣方式就业人员。
(三)现场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用人单位现场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以下简称《就业情况表》;
(2)申报的残疾人为新招用的在编人员,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
(3)申报的残疾人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
(4)申报的残疾人为不同单位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应提供能证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材料,或代发工资协议原件和工资发放明
(5)残疾人员工非本市户籍,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①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②2020年度该残疾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6)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应补充材料;
例如:①、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须提供工资证明:财务记账凭证账册及凭证内工资明细原件及复印件或工资明细表(应体现明确的工资组成情况)和银行发放的工资明细清单(含有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发放月份、银行盖章);如残疾职工存在病、事假须提供该残疾人病、事假单及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因停工、停业、经营困难而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应提供相关证明。
②、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在审核期开始前已不在本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残疾人证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
③、发生工伤的残疾人,应提供工伤证明材料。
④、审核年度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或税务的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⑤、其他审核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需提供的材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分三个申报缴纳时间:
(1)"正常申报模块":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1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
(2)"逾期申报模块":申报时间全年,其中,1月1日至9月30日开放残保金所属期为2005年至当前年度上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增加残保金所属期上年。
(3)"征期前注销专用申报模块":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残保金所属期为上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的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该提交《北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下载专区”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其他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残保金申报缴纳国家税务咨询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