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3-18 15:30:28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川财规〔2021〕5号)和四川省残联《关于延长2021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时间的通知》的规定,现就新都区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公告如下:
一、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2020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登录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进行申报。具体事宜请咨询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用人单位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9月30日之后不再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审核工作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需向所在地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残保金。
四、用人单位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残保金征收机关将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征收机关将催报并追缴残保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依据《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川财规〔2021〕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由税务部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七、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成都市新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83950650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89396675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新都区税务局 83964208
一、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个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2020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登录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进行申报。具体事宜请咨询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用人单位应在2021年9月30日前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9月30日之后不再审核用人单位申报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审核工作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需向所在地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残保金。
四、用人单位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残保金征收机关将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征收机关将催报并追缴残保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依据《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川财规〔2021〕5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由税务部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七、残保金征收政策咨询电话
成都市新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83950650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89396675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新都区税务局 83964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