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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市残保金计算方式、审核时间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3-21 15:14:27

根据往年审核时间预测,2021年度残保金缴费期限为2022年7月20日-2022年9月30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仍在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审核过程中,应在申报完成后及时缴纳残保金。

计算方式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或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

注:征缴基数=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费基数之和。

残疾职工比例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相关政策

引用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沪财发〔2020〕9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2020-08-18

引用: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在本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盲人(视力残疾1至2级)毕业生就业的,按照安排3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其他残疾等级、类别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按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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