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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保要处罚!(附新规全文)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3-23 10:04:56

实务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代缴社保、挂靠社保现象不少,如果社保部门追查下来,法律风险也不小。国内最早明确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的问题的是《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条例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条例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取社保待遇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如2021年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案件,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以及员工共计8人,采取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他人缴纳社保,骗取生育津贴人民币98万余元,被判刑了三年六个月到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因虚构劳动关系代缴社保被行政处罚的案例更是不少,比如深圳社保局就处罚了一批虚构劳动关系代缴社保的企业。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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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代缴社保、挂靠社保现象不少,如果社保部门追查下来,法律风险也不小。国内最早明确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的问题的是《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条例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条例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取社保待遇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如2021年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案件,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以及员工共计8人,采取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他人缴纳社保,骗取生育津贴人民币98万余元,被判刑了三年六个月到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因虚构劳动关系代缴社保被行政处罚的案例更是不少,比如深圳社保局就处罚了一批虚构劳动关系代缴社保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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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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