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开始了,用人单位抓紧时间了!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2-06-17 09:52:48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进行网上申报。
到单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地址见附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3)2021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2、对既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6、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残疾人在用人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在岗等虚报、瞒报、拒报情况,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022年3月 31 日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建邺路66号 85383816
秦淮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太平巷18号 52230178
鼓楼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山西路84号A314室 84720381
雨花台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雨花台区竹影路5号1号楼517室 52883398
江北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浦口区丽景路2号 57067192
六合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龙池路333号 57501230
高淳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淳溪镇汶溪路193—2 57338287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进行网上申报。
到单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地址见附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3)2021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2、对既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6、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残疾人在用人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在岗等虚报、瞒报、拒报情况,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022年3月 31 日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建邺路66号 85383816
秦淮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太平巷18号 52230178
鼓楼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山西路84号A314室 84720381
雨花台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雨花台区竹影路5号1号楼517室 52883398
江北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浦口区丽景路2号 57067192
六合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龙池路333号 57501230
高淳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所 淳溪镇汶溪路193—2 5733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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