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务派遣残疾人备案及动态监控办法》的通知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3-02-24 21:14:24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劳务派遣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省残联制定了《河南省劳务派遣残疾人备案及动态监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周嘉艺
2023年2月21日
河南省劳务派遣残疾人备案及动态监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残疾人工作,依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劳务派遣残疾人备案及动态监控主要在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残疾人就业行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
第二章 劳务派遣残疾人备案
第三条 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派遣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单位要登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劳务派遣备案平台”(请于4月1日后登录“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官网,在“通知公告”中查询备案平台网址。),对上年劳务派遣残疾人情况进行备案。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之外的其他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将安置的残疾人职工认定到本单位的,无须备案。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要对以下信息进行备案:
(一)劳务派遣单位信息:劳务派遣单位名称、纳税人税务识别号、主管税局、劳务派遣资质批准单位、劳务派遣资质证明、经办人、经办人联系方式。
(二)接受派遣单位信息:接受派遣单位名称、纳税人税务识别号、主管税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劳务派遣残疾人职工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残疾人证号/残疾军人证号、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岗位名称、劳动合同(服务协议)起止时间、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起止时间、本人或近亲属联系方式。
劳务派遣的残疾人为应届残疾人大学生的,应在备案时注明。
第六条 劳务派遣残疾人备案的效力: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的,应向省就业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备案系统与联网认证系统对接,未备案的劳务派遣残疾人信息无法在联网认证系统录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应不予认定。
第三章 劳务派遣残疾人动态监控
第七条 劳务派遣残疾人认定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派遣残疾人的单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残疾人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四)劳务派遣单位为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劳务派遣单位为残疾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务派遣协议;
(七)劳务派遣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劳务派遣残疾人信息备案。
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劳务派遣残疾人稽核。
稽核工作人员应通过办公电话等方式联系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必须逐人了解残疾人社保缴纳、工资发放、合同签订以及在岗等情况,稽核要留存音频记录和稽核情况报告以备检查。
第九条 劳务派遣残疾人的常见违法违规行为:
(一)伪造、变造劳务派遣资质,向用工单位派遣残疾人的;
(二)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阴阳合同”,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与残疾人职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不足1年,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
(四)伪造、变造残疾人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卡银行流水),或拒绝将残疾人职工工资卡交残疾人职工本人保管,向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伪造、变造残疾人职工社保缴纳凭证,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
(六)伪造、变造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毕业证书,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
(七)伪造、变造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学历认证报告,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
(八)残疾人在一个省(市、区)已经实现按比例就业,又在我省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的;
(九)不为残疾人职工提供就业岗位,“空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
(十)冒用“残联部门”、“税务部门”名义虚假宣传的;
(十一)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或用工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各级残联可以按职责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联动检查,赴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开展申报资料实地检查、抽查,加强事后监管,维护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第九条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在“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劳务派遣备案平台”上挂“红牌”。劳务派遣单位被挂“红牌”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撤销“红牌”,但系统保存“红牌”记录。
第十二条 自挂“红牌”之日起1年内,取消劳务派遣单位参加“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和享受残疾人社保补贴资格;取消其自建或与其他机构共建的残疾人就业基地参评各级残联部门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地、就业创业孵化基地的资格。
第十三条 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将挂“红牌”情况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由税务部门决定其当年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将挂“红牌”情况抄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派遣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软件开发公司及其技术人员利用掌握的技术优势,违反工作程序,在系统中修改备案数据,伪造、变造备案数据,扰乱工作秩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示范区)、县(市、区)残联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残联、省就业中心下发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对劳务派遣残疾人备案及动态监控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