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与残保金申报问题汇总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3-08-14 09:55:08
为便于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工作者掌握相关常识,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在这里更新《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政策50问》
0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额如何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x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x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98 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02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口径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 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用人单位安排 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3 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六)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的残疾人已与其他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残疾人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确认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变更实际按比例安排就业用人单位的按残疾人提交的《承诺书》认定的用人单位办理;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相关事项应当在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窗口(以下简称认证窗口)办理,认证窗口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协助上传经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在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下载打印。
03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如何申报?
2022 年,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已在全国规范开展用人单位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专区或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全国联网认证审核时间为每年 3 月 1日至10月31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通过网络自助申报,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按要求自行将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 (应包含每月收入、申报单位等信息 )、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认证系统;用人单位通过认证窗口申报,认证系统无法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应当提供上述相关纸质版材料,由认证窗口工作人员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认证系统。
用人单位异地申报联网认证需要变更申报信息的,应当先通过认证系统提出申请,待所属地年审机构审核同意后,再通过认证系统重新申报。
用人单位在认证窗口申报联网认证时,应当在《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盖章(用人单位公章、财务章或人事章)确认呈报材料及信息准确性和真实性。配备网络申报的联网认证审核机构,审核员应当指导用人单位进行网络自助申报。《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在认证系统下载。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减免吗?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规定,对在职职工总数 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 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 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使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 )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明确保障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支出由各省确定。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