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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单位
武汉市2023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五类用人单位: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意:个体工商户不包含在残保金审核范围内)
2、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时间: 3月1日-10月31日
3、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方式:线上办理和窗口办理
4、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流程
网上申报方式:用人单位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区残联--依次点击“在线办理”“去登录”和“法人登录”自助办理。
窗口办理方式:用人单位携带如下申报材料到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
5、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材料
网上申报资料: 用人单位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完善单位信息、残疾人安置管理)和上传相关材料,按照步骤填写,操作相对简易。
窗口办理资料:
3、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4、2021年度残疾人安置月份,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原始凭证;
5、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用人单位需提供2021年度在本市或省直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7、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就业的,除上诉资料外,还需提供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武汉市残疾人劳务派遣用工认定书》,以上材料均需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加盖公章。
6、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认定标准
(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用人单位依法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险费;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应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实行动态监控。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特别提醒:
(1)用人单位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须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2) 残疾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证件,且安置期间无断档,否则断档期无法减免残保金(注:不要把残疾证上的有效期作为唯一的核实依据,在中残联官网输入残疾证号核实有效性,残保金审核系统查询有效期更为保险);
(3)雇用残疾职工的年龄应在法定年龄范围内,由于残保金为当年审核上一年残保金,因此建议雇佣的残疾职工年龄不要在临界点。建议雇佣年龄范围:男性:18-58;女性:18-48;
7、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人数核算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但是部分地域存在地方保护,因此需要与残联确认好,以免安置的残疾人不符合规则,无法减免残保金;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示例,以2022年缴纳2021年残保金为例:
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武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3)在职职工人数=(1月人数+2月人数+.......+11月人数+12月人数)/12,人数取整,成立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以2022年6月成立,在职职工人数=(6月+7月+......+11月+12月)/7,人数取整;
(4)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5)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1)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仅如期申报残保金即可,无需缴纳残保金;
(2)按照1.5%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可以通过自主安置残疾人就业,也可以与残保金减免服务商合作减免残保金,一般企业选择后者,采用残保金服务商雨燕残保金的一站式代办服务(残疾人面试--岗位开发--入离职办理--残疾人管理--风险防控--残保金减免--残保金审核代办,审核不过赔付),更省心,更安全;
(3)若企业经费困难、因经营亏损、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或减免残保金。
1、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就业,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实行分档征收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效期: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即2022年征收2021年残保金为最后一年)。
3、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缴费人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即2022年征收2021年残保金为最后一年)。
4、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当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用人单位应在3月1日-10月31日完成残疾人就业情况认定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系统将关闭不再进行审核;
2、用人单位应在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完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上门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
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由税务部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照《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负责征收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人含()以上目前还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尽快联系我们获取核算残保金减免方案,并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残保金,早安置,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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