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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多项政策引导残疾人就业,企业注意残保金税务浮动!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3-08-16 09:08:34

   2023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围绕促进残疾人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这个总目标,明确了一系列示范、激励和引导工作机制,推动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提升就业能力,积极投身社会生活。





 


1
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示范作用

 

      倡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全社会作出示范和表率,并规定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2
优化激励措施

倡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为全社会作出示范和表率,并规定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3
健全保障金减免和缓缴政策

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就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4
发挥保障金调剂和保障功能

 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重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补贴和奖励按比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九个方面,通过资金政策引导残疾人就业工作。



5
明确就业服务内容

规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方面的服务,帮助残疾人提升就业能力和水平。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推荐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用人单位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的残疾人,帮助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6
创新工作机制

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和信用管理,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者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依法纳入劳动就业信用管理范围。



7
企业残保金缴纳注意事项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残疾人员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定要工作满一年吗?

可不满一年。

雇佣月份可累计计算,总数满足须雇佣月份即可。

 

例:50人企业,须雇佣1.5%比例,50x1.5%x12=9月,则此企业需要累计雇佣1个残疾人,累计9个月便可完全减免残保金。‍

图片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哪些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屋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就业年龄段指男16-60周岁、女工人16-50周岁,女干部16-55周岁。

 

四、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哪些?

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是职工的应发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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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保障金减免和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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