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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申报残保金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3-11-13 10:36:46


关于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2023年11月1日起,我们将开始征收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同级财政部门代扣的单位。

二、申报与征收规定

  1. 申报时间及所属期:自2022年起,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上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申报缴纳的,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2. 征收计算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缴纳额等于(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乘以1.5%减去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乘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3.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自2022年起,残疾人就业人数由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认证,并将认证审核结果即时推送至税务部门。用人单位申报时系统自动带出安置残疾人数且不可更改。核定残疾人就业人数如有问题,用人单位应向残部门反馈。

三、缴纳要求

  1. 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缴纳。
  2. 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缴纳,但需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产生未申报信息。
  3. 注销的用人单位需要申报上一年及当年属期残保金。
  4. 符合免征或优惠政策应据实申报,系统自动减免。

四、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缴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1.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辽宁省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免征政策

对于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将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积极配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确保残障人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请及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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