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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重要规定及残保金要点政策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3-11-20 10:15:30

一、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什么是残保金?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全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注:其中1.5%指残保金比例,各地残保金比例有所不同,以所在地政策比例为准,比如:四川1.6%、河南1.6%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其中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的,应与派遣单位以签订协议方式明确将残疾人数计入本单位,派遣单位不得重复计算。

该部分内容有3个注意事项:

  1. 残疾人需要持有有效期内非断档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2. 残疾人年龄需要满足法定年龄,退休残疾人返聘后无法减免残保金;
  3. 直接用工一般对残疾人户籍无要求,只要残保金审核系统申报时可调出即可;但劳务派遣用工,部分地区有户籍要求,比如河南、山东、浙江等。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注意: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审核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但部分地域结合实际情况集中审核,使得审核时间有所差异,比如:浙江集中审核截止6月30日。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中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

四、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直接在税务系统网上申报缴纳残保金,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等数据,系统自动核算缴纳残保金金额,企业核实无误后提交即可。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注残疾人联盟微信公众号)

五、残保金如何计算?

需要缴纳的残保金计算方式:某年度残保金缴纳额=(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该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例如:A企业,2022年度在职员工人数为100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人,企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为10万元,则残保金年应缴纳额为:(100×1.5%-1)×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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